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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扎实推进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贯彻落实,不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安全网,兜牢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底线。
二、保障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三、保障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到2021年底,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5%。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园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审核审批程序
加快推进特困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镇(园区),在镇(园区)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县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特困办理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镇(园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7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园区)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镇(园区)人民政府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镇(园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园区)人民政府确认后,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镇(园区)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对公示有异议的,镇(园区)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动态管理
镇(园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镇(园区)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特困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镇(园区)人民政府,由镇(园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查核实。供养对象实行县、镇(园区)两级档案管理;建立完善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六、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
(二)资金筹措。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中央、省、市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县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制定、资金落实、监督执行等事项,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运行维护等的监督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